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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浙江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发布日期: 2009-11-23    点击量: 2674
浙江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人员和储存条件。
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以上,企业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年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其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能陈列国家规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大类品种和独立的储存仓库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3、专营企业法人代表和兼营企业部门负责人应持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专业培训证书,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有关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产品标准和相关规定。
4、经营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和了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经省级以上或全国劳保专业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职工人数50%。
5、建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志证书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协会规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货备案制度,经销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生产企业的《出厂合格证》和一年内的检测报告,建立相应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管理制度,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质量承诺,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