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浙江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ZheJiang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Good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JOSH。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以全省从事生产、经营、研究及开发安全健康防护用品相关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个体防护装备、个体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备、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职业服装和材料、安全生产检测仪器仪表、安全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科技咨询培训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管理组织,负责对全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的“统筹、规划、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的单位,大力推动我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产业的发展;结合本省实际,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做好服务,为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服务,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引导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道路,促进我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升对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注册地在浙江省杭州市。秘书处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大学路28号,邮编:310009,电话:5678712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开展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提出意见、建议和决策依据;
(二)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防护用品产业政策,引导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创新发展模式,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评选表彰优秀企业,在行业内推荐名优产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综合竞争能力;
(三)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备案制形式开展浙江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
(四)组织会员开展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知识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创办网站和刊物,开展咨询;
(六)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七)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开展国内外有关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十)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十三)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四)经政府部门授权参与行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
第八条、凡从事生产、经营、研究及开发安全健康防护用品相关产品的企、事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
(三)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理事会授权,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具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铜牌。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除有特殊原因外,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的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安全健康防护用品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经理事会批准,本协会副会长可协助会长工作,分担并负责协会具体方面的领导工作,在会长授权的情况下,可代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信息委员会核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任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民政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二○一四年五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