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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浙江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证书颁发方案
发布日期: 2012-05-15    点击量: 2581
     浙江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所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特殊商品,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使用者的安全。因此,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尤其是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防尘、防毒面罩等20余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工业许可证管理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2007年7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了国务院第440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规定流通企业不准销售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业自律管理,将优质劳动防护用品送到每一个使用者手中,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是浙江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应尽的职责和努力的目标。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货管理制度健全,产品已建立档案,严格执行进货备案规定的会员企业颁发“浙江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证书、标志牌和专用章。能进一步提升行业质量意识,全面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人员和储存条件。
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以上,企业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年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其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能陈列国家规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大类品种和独立的储存仓库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3、专营企业法人代表和兼营企业部门负责人应持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专业培训证书,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有关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产品标准和相关规定。
4、经营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和了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经省级以上或全国劳保专业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职工人数50%。
5、建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协会规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货备案制度,经销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持有国家法定部门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企业的《出厂合格证》,建立相应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管理制度,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质量承诺,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售后服务。
6、填报《浙江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协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申请书》。
7、填报《浙江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协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品种备案登记表》,并附上本企业经销的特种劳动用品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证书、产品检测报告。
8、报送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商品质量负责人和特种劳动防用品档案管理人员名单。
9、根据企业申报、自查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到申报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申报内容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0、对检查合格的会员企业,由协会颁发“浙江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标志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其标志牌和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11对获得“浙江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的企业,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协会办理年检报告,报告企业年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换发专用章。
12、在有效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将撤销并收回其“浙江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标志牌和证书。
   1、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混乱,不能达到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要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2、违反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规定经营无标志产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
   3、扰乱市场有恶意竞争行为,被举报并经查实的。
13、开展”浙江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证书颁发工作是促进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为安全生产服务,为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服务。因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成熟一家,完成一家,不搞指标,不赶进度。
14、本方案经浙江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